第一章 總則
一、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委黨的群團工作會議精神,牢牢把握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的根本要求,加強對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的管理和指導,推動全省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廣泛、深入、持續發展,發揮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我省各行各業改革發展、服務職業青年成長成才的積極作用,根據全國青年文明號活動組委會印發的《青年文明號活動管理辦法(2016年10月修訂)》,特制訂本辦法。
二、青年文明號(英文名稱為:Youth Model Unit Award)是指在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中創建并經過活動組織管理部門認定的,體現高度職業文明、創造一流工作業績的青年集體。
三、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是以促進職業青年發展和職業文明進步為根本功能,以各行各業一線青年集體為創建主體,以服務一流、管理一流、人才一流、文化一流、效益一流等為爭創目標,以實施科學管理、人本管理、自我管理和各類崗位創新創效創優活動為基本手段,在實踐中培養政治素質好、職業道德好、職業技能好、工作作風好、崗位業績好的五好先進集體和培養青年人才的群眾性創建活動。
四、青年文明號以“敬業、協作、創優、奉獻”為共同精神理念,落實于集體成員的思想行動,創建的全部過程和示范效益中。敬業,即恪守職業道德、掌握過硬本領、體現職業精神;協作,即具有集體觀念,互幫互愛互促,工作協同默契,團隊戰斗力強;創優,即共同追求進步,矢志爭創一流、善于創新創造;奉獻,即思想覺悟高,勇擔重任、竭誠為民、傳播社會正能量。
第二章 資格和標準
五、青年文明號是以青年為創建主體、建制保持穩定的工作集體(班組、車間、廠站、科室等)。規模較小的單位可整體參與創建。
青年文明號的參評資格:
1.創建單位人數一般在6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35周歲以下青年占50%以上,有一名不超過40周歲的集體負責人擔任號長。
2.必須是獲得下一級別青年文明號一年以上的青年集體。對個別確實有突出貢獻或特殊情況的單位需經設區市組委會或省行業(系統)創建辦同意,再由省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組委會(以下簡稱省組委會)審核通過后方可越級申報。
3.在重大項目建設、改革創新中確實有突出貢獻或特殊情況的青年集體,經設區市組委會或省行業(系統)創建辦同意和省組委會審核通過后,可作為特別推薦集體,申報專項命名的省級青年文明號。
4.近三年來本單位(集體)及成員沒有發生違法違紀、違反計劃生育、綜治等有關規定的問題。
5.在本系統或本行業或本單位是先進標桿集體。
六、青年文明號參評標準:
1.領導重視。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有專人分管,集體共青團或青年工作的組織健全、工作活躍,為創建活動的組織實施發揮了重要作用。緊密圍繞本單位的中心工作,團結凝聚青年開展生動活潑、扎實有效的青年文明號創建活動。駐在地在國外的集體,靈活有效地開展共青團和青年工作。負責人參加省創建青年文明號負責人崗位資格培訓并獲得結業證書。廣大青年創建意識和參與意識強,對創建意義和內容認識到位。有明確的創建規劃、細化的創建標準、醒目的創建標識、有形的創建載體;創建工作有落實,有創新。
2.服務一流。集體成員敬業愛崗、技能過硬,在本職工作中體現出良好的專業素質、文明素養;落實“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創造性地開展具有本單位特點的特色服務,按規定發放“青年文明號服務卡”,并積極開展“青年文明號服務卡助萬家”活動、“青年文明號優質服務示范活動”、“青年文明號信用建設示范行動”、“青年文明號節約示范行動”等,兌現承諾,做到優質服務一條龍,群眾滿意率高,在解決本行業優質服務熱點、難點問題上取得突出成績。
3.管理一流。集體所在單位應建立創建工作領導小組,由集體上一級單位或部門的主要領導牽頭、其他相關部門參與,加強組織動員、優化內外環境、提供必要保障;根據集體所創層級的青年文明號標準,制定切合實際、適度領先、責任到人的創建目標、創建任務、創建計劃,有序推進創建工作;建立創建工作臺賬,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記錄創建過程;建立自查自評機制,定期對標檢查,不斷提高創建質量。執行“亮標識、亮承諾、亮監督”制度,已獲得榮譽稱號的集體將獎牌懸掛在崗位現場或網站醒目位置,尚未獲得榮譽稱號的集體,將創建標識懸掛在崗位現場或網站醒目位置,集體需在對外窗口公開服務承諾、成員身份、監督電話、信用公約等,接受社會監督。
4.人才一流。有一支綜合素質較高的青年隊伍,具有一定數量各類先進人物。集體成員政治素質好、大局意識強、工作作風優良,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行業、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積極響應和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方針,群眾評價和社會信譽好。團隊的戰斗力、凝聚力、向心力強,工作業績突出,精神風貌好。能扎實開展青年崗位能手競賽等活動,建立以“崗位文明、崗位技能、崗位效應”為考核內容的員工評價體系,有相當數量的青年成為本行業(系統)的行家里手。
5.業績一流。集體創建活動持續深入,青年參與廣泛,形式生動活潑,創建氛圍濃厚,在基層管理、人才培養、創新創效、優質服務等方面創造了先進經驗,有效促進了青年成長成才。培育有形有效的創建載體,圍繞中心工作和創建任務,適應集體成員特別是青年的特點需求,培育思想教育、技能提升、崗位創優、示范服務等創建載體,注重載體的有形化、生動性、實效性,調動青年主動性創造性。及時鞏固和深化創建成果。擴大創建工作的社會效益,加強行業內外創建工作的交流學習借鑒。發揮集體的專業優勢和人才優勢,積極開展公益性的社會服務,積極參與網上文明倡導,以具體行動弘揚職業文明、促進社會和諧。集體在本行業(系統)、本地區同層級創建集體中具有較強示范性、代表性、影響力。
省組委會將考評標準定為100分,考評內容將根據行業特點和每年工作重點不同進行適度調整。
第三章 評選和要求
七、青年文明號評選應以本層級或本行業青年文明號的創建標準和考評規范為遵循。兩者應緊密銜接、定性與定量結合、體現高于一般的原則,應綜合考慮職業標準、行業要求、社會評價、共青團和青年工作等要素。鼓勵專業機構參與標準制定和考評工作。
八、青年文明號評選應堅持從嚴從優原則,同時兼顧不同行業(系統)和區域的工作實際,體現廣泛性、把握平衡度。應嚴把審核標準,通過實地考察、征詢第三方意見、查閱臺賬等手段,確保信息真實;應健全評選流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范操作環節;應建立競優機制,鼓勵施行末位淘汰、公開評議、差額票選等辦法。
九、青年文明號評選施行社會公示制,采取申報單位自行公示和活動管理部門集中公示結合的方式,利用線上或線下對外平臺進行發布。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十、青年文明號評選采取自下而上、逐級創建、逐級評選的辦法進行,參評省級及以上青年文明號需首先獲得下一級青年文明號稱號(專項命名不受限)。
十一、省級青年文明號實施命名屆期制和預先申報制。集體需在屆次初期,按歸口原則向活動管理機構提交創建省級青年文明號的報備申請,審核通過后方可成為創建集體,納入省級青年文明號參評范圍。
十二、省級青年文明號的產生,須由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團組織共同做好集體考察、遴選、推報等工作。聯合團省委開展行業(系統)創建活動的行業(系統),以行業(系統)主管部門為主會同地方團組織考察,原則上由行業歸口推報;未開展行業(系統)創建活動的行業或領域,以地方團組織為主組織實施開展相關工作,由地方歸口推報;地方團組織確因工作實際需要推報行業集體的,須與行業主管部門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按照規定程序和條件推報。
十三、認定省級青年文明號工作實行預先申報制度。市級創建青年文明號組委會辦公室向省級創建青年文明號組委會辦公室、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向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按名額數提前半年推薦待評集體,方可正式納入省級青年文明號創建單位系列。
十四、省級青年文明號建立特別推薦機制,對在本行業和本地區作出突出貢獻、充分體現青年文明號時代精神、且符合省組委會工作導向的典型集體,采取少量特別推薦的辦法,適當放寬曾獲青年文明號層級要求,無需提前報備。
十五、省級“青年文明號”根據考核標準,實施嚴格的考核評價,考核標準與考評由團省委與各有關行業共同制定、實施。評選考核中,各級創建活動組委會要嚴把質量關,被推薦的青年集體要具有先進性和代表性,事跡要有說服力,在各行業(系統)中確有導向和示范作用。
十六、被推薦的青年集體需根據考核標準,提前45個工作日向活動管理機構提交相關考核材料;省組委會辦公室匯總活動管理機構提交的相關材料后,提前30個工作日提交給團省委與各有關行業聯合成立的考核組進行審議,確保考核工作確有實效。
第四章 命名和認定
十七、省級“青年文明號”不搞終身制,實行命名屆期制。一屆三年,期滿重新申報爭創。獲得青年文明號稱號的集體,由相應活動組織管理部門下發文件命名,授予青年文明號牌匾。命名單位和集體所在單位應堅持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結合的原則,在項目支持、政策傾斜、工資獎金、提拔使用、推優薦才等方面,對青年文明號和集體成員制定并落實有力的獎勵政策。鼓勵對持續創建和多次命名的青年文明號給予更大力度獎勵。
十八、應將青年文明號作為培養青年人才的陣地,力爭將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納入本行業本地方的人才工作體系、青年工作體系,大力培養青年文明號號長和青年骨干,為其他集體成員到青年文明號掛職、鍛煉提供機會。各行業(系統)、各地區、各單位要把獲得青年文明號稱號的集體負責人列為重點培養對象,在使用培養上給予優先;對青年文明號集體成員在工資待遇、學習深造、晉級晉職等方面可酌情予以優先考慮。同時,可相應給予省級和國家級青年文明號一定物質獎勵,根據本單位實際,由行業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獎勵金。
十九、各級青年文明號活動組織管理部門可在表彰青年文明號的同時,表彰在組織開展青年文明號活動中業績突出的管理單位和個人。
二十、凡獲省級青年文明號稱號的集體,均享受省級(系統)先進集體待遇。
二十一、各行業(系統)創建辦、各設區市組委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及獲得省級青年文明號稱號的集體負責人,工作突出,成效明顯,組委會將授予“省級青年文明號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享受省行業(系統)先進個人待遇。
二十二、各級活動管理部門應大力宣傳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中先進經驗、事跡、個人,發揮榜樣帶動作用,營造創先爭優的濃厚氛圍,激發廣大青年的奮進動力。
第五章 管理規范和要求
二十三、團省委、各有關行業(系統)共同成立省級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組織委員會,以加強對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組委會辦公室設在團省委青年發展部,負責日常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能是組織、指導、協調、檢查、考核、表彰和檔案管理。
二十四、團省委與各有關廳局聯合成立福建省青年文明號監察委員會,加強對全省青年文明號的管理和監督,下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能是檢查、考核、協調,聘請青年文明號活動特邀監察員。
二十五、各級活動組織管理機構應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創建工作的系統推動,重視對集體的直接聯系指導。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和地方團組織應發揮各自優勢、健全協作機制,在政策制定、活動開展、日常管理、監督考察、工作宣傳等方面形成合力。
二十六、建立青年文明號培訓交流機制,定期舉辦青年文明號負責人培訓班,搭建青年文明號互訪互學、互查互評、共建聯創等平臺, 促進青年文明號集體間的交流與合作。
二十七、完善青年文明號活動的管理規范。明確管理權責、操作流程、工作標準,建立管理工作臺賬,提高信息化水平,促進管理規范化、常態化、精細化、效能化。
二十八、建立青年文明號日常監督機制。逐級組建社會監督隊伍、搭建社會監督平臺、及時處理社會投訴。各級活動監督機制的建設和運行,接受上級活動組織管理機構的指導監督,可在上級活動組織管理機構的授權下開展相關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并代為執行。
二十九、建立督查整改機制。活動管理部門應加強日常監督,并嚴肅自身監督行為。對確存在以下問題的青年文明號集體或創建集體,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提出整改意見,整改期限為三個月。
1.經活動管理機構調查,或經媒體曝光或群眾檢舉,發現集體的產品或服務存在問題的;
2.半年內不開展創建工作的;創建態度消極被動的;創建工作質量嚴重下滑的;
3.青年文明號服務承諾未能兌現,社會評價不佳,或未能達到其他創建基本要求的。
三十、嚴格執行資格撤銷規定。發生以下任一情況的青年文明號集體和創建集體,由原命名單位撤銷其青年文明號稱號并摘除其青年文明號牌匾;或取消其當屆創建資格。對撤銷稱號的集體,原命名單位應面向社會公告。
1.集體中存在違法、違紀現象或違法、違紀人員;
2.在生產、經營、管理、服務工作中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引發社會惡性事件;
3.長期存在第二十九條所列問題,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
4.集體的申報情況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
三十一、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各設區市級團組織應加強對省級青年文明號集體的日常監督。發現需撤銷省級青年文明號稱號的集體,對已經全面開展創建活動的行業(系統),由省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核查,在屆期內確實存在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情況的集體,報省組委會審核批準,以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和團省委的名義下文通報摘牌,由行業(系統)創建辦負責收回牌匾;對尚未全面開展而基層已先行開展創建活動的,由團省委和各設區市團委、省直團工委、平潭綜合實驗區青工委核查,在屆期內確實存在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情況的集體,由各設區市級團組織提出意見,報省組委會批準,以團省委的名義下文通報摘牌,團省委青年發展部負責收回牌匾。
三十二、執行免除青年文明號稱號的規定。集體自然條件發生以下任一情況,即由原命名單位免除其青年文明號稱號,允許其保留青年文明號牌匾,但不得在公共場所懸掛。集體名稱發生變化,但未發生以下情況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1.原集體的建制撤銷;
2.集體成員一年內或一次性變動比例超過50%;
3.其他不符合青年文明號自然條件的。
三十三、“青年文明號”實行掛牌制度。“青年文明號”作為加強基層單位形象設計的重要形式,在外觀上要嚴格加以規范。凡獲得青年文明號稱號的集體,工作現場的醒目位置原則上要做到“四上墻”,即:青年文明號牌匾、青年文明號成員照片及證號、青年文明號承諾內容及授牌機關監督電話、青年文明號信用公約上墻,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十四、青年文明號活動的牌匾、LOGO、精神理念等品牌要素必須統一、規范。牌匾(包括電子牌匾)由命名單位制作,區分為中英文兩個體例。駐在地在中國的集體,只使用中文體例。制作標準是:
1.材料:銅板底;
2.字體和字號:中文版標準為“青年文明號”,統一使用江澤民同志的題字,字號為451;年度及落款為黑體字,字號為125,年度為阿拉伯數字;落款單位排序為團組織在左、行業部門在右、居同一行。
英文版標準為“Youth Model Unit Award”統一使用Times New Roman字體,字號為451,年度及落款為黑體字,落款單位為“Fujian Provincial Youth Federation”字號為125。
3.字體顏色:“青年文明號”為紅色,其余字體為黑色;
4.版面布局:“青年文明號”題字居中,年度居于牌匾左上角,落款居于牌匾右下角。
5.牌匾尺寸:省(部)級為560mm×350mm,地市級及以下為480mm×300mm。
三十五、青年文明號活動標識見“標識圖樣”。 標識中“Y”是英文“青年(youth)”的第一個字母,代表青年;“Y”的復線代表青年集體。整個標識意為成長在中華廣闊大地上的廣大青年集體在創建青年文明號的實踐中,用青春、熱情和雙手提供優質服務,真情奉獻社會,以實際行動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貢獻。顏色:“青年文明號(江澤民同志手跡)”字體及下方圓內區域為紅色(色標M100+Y100),“Y”及“Y”的復線為白色, 其他為綠色(色標Y100+C50)。(標識圖樣附后)
三十六、青年文明號的題字(江澤民同志手跡)和標識圖樣,由全國青年文明號活動組委會辦公室專有對該題字和標識圖樣的所有權、使用權、解釋權,并授權各級青年文明號活動組委會(領導小組)使用。青年文明號題字和標識圖樣的使用范圍:青年文明號牌匾、會標、證件、證書的制作;青年文明號活動宣傳載體,如印刷品、宣傳畫(冊)、視頻;青年文明號集體工作現場和成員佩戴的工作標志;青年文明號官方網絡平臺。
三十七、青年文明號題字和標識圖樣不得用于商業性活動,青年文明號牌匾只可在所授予集體的工作場所對外懸掛,不得私自復制,不得隨意放置。
三十八、青年文明號集體應認真保管青年文明號牌匾,保持牌匾文字清晰、完整清潔,如有損壞應及時報告命名單位,由命名單位收回后重新發放;丟失一般不予補發。
三十九、執行青年文明號活動經費保障制度。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要按照青年文明號活動經費分擔責任足額落實應承擔的資金,省組委會各成員單位承擔每年不低于一萬元工作經費,并確保于每年11月前及時足額撥付到位,當年未及時撥付到位的行業(系統),取消下一年新一批本行業(系統)青年文明號的認定資格和推報名額。省組委會辦公室要加強對青年文明號活動經費的統籌安排,保障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規范省組委會的財務管理,創新管理理念,切實提高青年文明號活動經費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則
四十、本辦法適用于爭創省級“青年文明號”的青年集體和省級青年文明號集體。
四十一、各行業(系統)、各地、各單位可根據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不同層級或行業(系統)的青年文明號管理辦法和細則。本辦法在執行的過程中,將不斷總結實踐經驗,逐步加以完善。本辦法下發后,如遇與上級精神相抵觸的以上級文件為準。
四十二、本辦法的修改、變更、解釋權歸福建省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組委會辦公室。
四十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